上海故事 的故事 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博弈
上海,一座国际化的大都市,旗袍、丝绸已经成为了这个国际都是的标志之一,“上海故事”丝绸围巾就是属于这类,并且受到了广大游客的喜爱和青睐。但是无论是在实体店还是在电商网络上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商标仿冒侵权行为。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故事”公司(指代两名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判决被上诉人A公司需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流程其实是很艰辛的,那么在商标注册生效之前,在何等情形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生效前能否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
在我国经准予注册的商标,依法可以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而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通常则可以通过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适用,对具有识别性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进行保护。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不主张商标权,仅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兵利公司侵权时间为2015年6月起至今,故一审法院以2016年12月7日为时间分割线,将其前后不同期间分别予以论述。因此,若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在2016年12月7日之后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商标法主张其权利。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主张兵利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了与其上海故事围巾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就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但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经营状态良好、企业销售收入而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本案中构成知名商品。本院认为,商品的知名度和企业的经营密不可分,不应将二者孤立。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的良好持续经营可以证明“上海故事”丝巾、围巾持续销售并不断积累商誉和知名度。故本院认为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据既然可以表明企业的经营状态,也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上海故事”品牌通过多年经营,已经和相关丝巾、围巾商品相关联,并且通过上海等地区的销售、宣传,“上海故事”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显著性,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故事”公司(指代两名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判决被上诉人A公司需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流程其实是很艰辛的,那么在商标注册生效之前,在何等情形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生效前能否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
在我国经准予注册的商标,依法可以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而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通常则可以通过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适用,对具有识别性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进行保护。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不主张商标权,仅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兵利公司侵权时间为2015年6月起至今,故一审法院以2016年12月7日为时间分割线,将其前后不同期间分别予以论述。因此,若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在2016年12月7日之后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商标法主张其权利。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主张兵利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了与其上海故事围巾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就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但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经营状态良好、企业销售收入而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本案中构成知名商品。本院认为,商品的知名度和企业的经营密不可分,不应将二者孤立。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的良好持续经营可以证明“上海故事”丝巾、围巾持续销售并不断积累商誉和知名度。故本院认为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据既然可以表明企业的经营状态,也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上海故事”品牌通过多年经营,已经和相关丝巾、围巾商品相关联,并且通过上海等地区的销售、宣传,“上海故事”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显著性,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