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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单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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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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