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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其他类备案条件和办理指南p代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合泰企业:13530180825汪经理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其他类备案条件和办理指南p代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合泰企业:13530180825汪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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