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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
综 合 门 诊 部
一、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观察室、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 (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供应室、化验室、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观察室、供应室。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科。
㈡医技科室
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供应室、病案室。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
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仪、高频电刀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仪(包括激光色素病仪、激光血管病仪、激光脱毛仪、激光仪)、光子仪、射频仪、电离子仪或微波仪或高频电仪或超高频电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仪。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口腔综合台:
至少设有口腔综合台10台。
二、科室设置:
(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与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
(一)人员与口腔综合台配置
每口腔综合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
至少有5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医师。医生与口腔辅助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
至少有5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
(一)每口腔综合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
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X线牙片机 曲面体层X线机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空气器材 高温高压设施
急救设施及
(二)单元设备/每口腔综合台
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 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 1支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
一、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室、处置室、观察室、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
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
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台:
口腔综合台1-9台。
二、科室设置:
(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三、人员:
(一)人员与口腔综合台配置
一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两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三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具备4台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口腔综合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
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
(一)一台口腔综合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口腔综合台两台以上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
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或附带x线功能的口腔综合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空气器材 高温高压及相关设施
急救设施及
(二)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
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具备4台口腔综合台的,应配置X线牙片机。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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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门诊部和诊所的有关说明
一、门诊部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可设10张以下观察床。门诊部不开展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医疗服务,不开展全麻手术,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开展硬膜外手术。按诊疗活动范围不同,门诊部分为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和民族医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是指设有五个以上临床一级诊疗科目的门诊部。名称核定为“地域名+识别名+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是指只设置一个临床一级诊疗科目的门诊部。名称核定为“地域名+识别名+一级诊疗科目名+门诊部”。原则上不设置二级诊疗科目命名的专科门诊部。确有必要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只开展简单局麻手术。
门诊部
综 合 门 诊 部
一、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观察室、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 (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供应室、化验室、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观察室、供应室。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
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科。
㈡医技科室
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供应室、病案室。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
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仪、高频电刀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仪(包括激光色素病仪、激光血管病仪、激光脱毛仪、激光仪)、光子仪、射频仪、电离子仪或微波仪或高频电仪或超高频电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仪。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供应室:高压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口腔综合台:
至少设有口腔综合台10台。
二、科室设置:
(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与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
(一)人员与口腔综合台配置
每口腔综合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
至少有5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医师。医生与口腔辅助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
至少有5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
(一)每口腔综合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
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X线牙片机 曲面体层X线机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空气器材 高温高压设施
急救设施及
(二)单元设备/每口腔综合台
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 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 1支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
一、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室、处置室、观察室、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
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
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台:
口腔综合台1-9台。
二、科室设置:
(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三、人员:
(一)人员与口腔综合台配置
一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两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三台口腔综合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具备4台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口腔综合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
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
(一)一台口腔综合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口腔综合台两台以上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
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或附带x线功能的口腔综合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空气器材 高温高压及相关设施
急救设施及
(二)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
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具备4台口腔综合台的,应配置X线牙片机。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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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门诊部和诊所的有关说明
一、门诊部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可设10张以下观察床。门诊部不开展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医疗服务,不开展全麻手术,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开展硬膜外手术。按诊疗活动范围不同,门诊部分为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和民族医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是指设有五个以上临床一级诊疗科目的门诊部。名称核定为“地域名+识别名+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是指只设置一个临床一级诊疗科目的门诊部。名称核定为“地域名+识别名+一级诊疗科目名+门诊部”。原则上不设置二级诊疗科目命名的专科门诊部。确有必要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只开展简单局麻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