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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计提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除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外的工薪支出按照受益对象分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其他科目,并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账务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