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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事宜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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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交《法律意见书》 《财务年审报告》 董经理 135.224.65561

(一)关于《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模板问题。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法律意见书》模板,请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问题。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且有基金产品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除此种情形以外,《法律意见书》将是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申请机构才可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或申请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关于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按照《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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