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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让你彻底搞清ICP SP EDI等各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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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政策的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地如火如荼,线上消费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很多传统企业也纷纷转战电商领域。

但是,一提到许可证,很多经营者往往查了一圈法律,打了一通工信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电话,也没搞清自己的业务模式到底需要申请什么证。下面我们就此进行疏理,帮大家彻底搞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SP(Service Provider)等各类许可证到底有什么作用。



1电信业务分类

根据2016年修改的《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分类2015》,电信业务的划分如下:

(一)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分为A1类基础电信业务和A2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它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含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类卫星通信业务、类数据通信业务、电话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分为B1类增值电信业务和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类增值电信业务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类增值电信业务(B1)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电商、等平台一般需要考虑的是B2类许可证。然而,如上图所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又分为6个小类,其中,B21(也称EDI证)、B25(ICP许可证属于其中一类)比较常见,网络平台需要根据自身业务模式选择相应的许可证,B22、B23、B24、B26电商接触得比较少,本文不作分析。



1、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EDI证)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具体又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案例参考:

交易处理业务:如团购、众筹、P2P网络借贷、家政服务APP等。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如海关报税EDI。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如M2M和消费电子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1]



在经营电子商务平台时,尤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需要EDI证。如果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收取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即构成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交易处理业务,需要申请EDI证。但一些有实体店的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是实体店的自有产品,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取得EDI证,因为其并不是作为独立第三方,并没有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实际操作中,EID证(非跨地区的)的申请需要通过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且接受申请的条件是电商平台必须有经营性网站,并在经营性网站运营一个月内向所在省市直辖区的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就是光有经营性手机APP,没有经营性网站的话是无法取得EDI证的。



2.B25信息服务业务(ICP证和SP证等)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案例参考:各种直播APP等。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案例参考:搜索引擎。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案例参考:各种社交平台等。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案例参考:移动网上的加密通信,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服务。

3、信息服务业务如何适用ICP证还是SP证

ICP证与SP (Service Provider)证均属于B25类的许可证,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区别在于,ICP证所涉服务基于互联网,SP证所涉服务基于非互联网(一般为移动网)。因此,为手机用户提供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 位等等需要申请SP证。

4、ICP的备案制度

《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见,备案制度有2个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不能同时满足的,则适用许可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如上文已经详细解析了信息服务业务,即为基于互联网开展上述业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因此,是否是经营性平台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向用户收费。因此,仅需ICP备案的条件是,基于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同时不向用户收费。



由此可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则需要申请EDI证,经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搜索、交互、保护与处理需要取得ICP许可证;经营供移动网信息服务需要申请SP证;对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免费地向用户展示信息或者在企业自己的网站上销售自有商品需要进行ICP备案。如果企业既通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又提供移动网信息服务,其必须同时具备ICP证和SP证。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及条件

根据工信部办事指南,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资质,那么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即将在9月1日施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表述为: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电商网站可能所需要的其他许可证资质

根据经营范围不同,不同的电商网站可能还需要其他不同的证照。我们列举了下列许可证,各电商平台可根据具体交易的商品类别决定是否申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如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销售音像书籍类作品,电商网站经营者需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商资质。办理地址是国家出版局。



《网络视听许可证》

如在电商网站上经营类目范围中包括(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影视剧,DV片,娱乐,体育,汽车资讯类节目,需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发证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书的网站将具有从事互联网视频播放的资格。该电商资质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健康知识,卫生常识等内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如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销售音像书籍类作品需办理该证。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电商平台如果在上面销售的自营产品包括食品类的,则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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