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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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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单位提出申请。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申请材料:

  1.许可申请报告。(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4)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5)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包括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包括网络技入方案等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等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应提供人员情况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办理时限:

    省广播电视局的受理时限为个2工作日,受理后,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需要)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办理形式:采取网上办理多跑一次,也可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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