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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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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身边不乏都有这样的一种人:在你落难的时候总会给你安慰和鼓励;在你失恋的时候总会对你说“相信自己,属于你的那个她只是还没有出现而也”;在你失落的时候总是默默的陪着你,她(他)会尽大的努力让你开心;而你却在自己林林总总不称心的时候总会莫名的想起他(她),这种人在我们的身边不外乎是你的亲人、朋友、蓝颜或红颜知己、甚至是在路边遇到的而擦肩而过的人,这些人,正是因为这样我自认为是给你生活正能量的人。
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

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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