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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基金会相关费用支出有哪些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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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参照依据:人民共和国令第400号《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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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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