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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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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有适当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

其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为了取得合法的创设、变更和注销的主体资格,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变更、变更、变更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后,将有关注销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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