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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成立流程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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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成立流程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指的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或者是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力量筹集各方面的资金等无偿帮助一些弱势群体所成立的慈善机构,统一称作为慈善基金会。

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流程及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所需文件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成立慈善基金会基本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名称限定: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

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任何一个机构都应该有自己成立、管理的一套详细流程,慈善基金会也不例外,毕竟只有严格的进行监管,才能做到透明化,清楚资产的走向,为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体做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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