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注册暂行办法
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办理,盛联资本 郑剑锋 l59-11O9-9383 专业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
按照党中央、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属于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的特点及发展的意义有哪些?
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 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公司介绍:
盛联资本 是从事工商注册、工商增资验资、股权收转、金融牌照、备案等资质审批和企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多年行业经验。我们以客户为中心,为您提供方便信赖的服务。如果您任何需求或咨询,欢迎随时致电本人,谒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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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免费服务电话 郑剑锋l59-11O9-9383(微信同号)
如果您需要注册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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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以下优质资源转让、新注册:
【转让/新注册】保险经纪公司
【转让】典当行牌照
【转让】融资性担保公司
【转让】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
【转让/新注册】全国各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转让/新注册】全国各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转让】股权、证券公司
【转让】保壳代发产品
【新注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转让】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转让】融资租赁交易中心
【转让】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转让】融资租赁金融交易中心
【新注册】公募基金公司注册
【新注册】基金销售牌照注册
【新注册】融资担保公司注册
【新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P2P整改必备)
【增项】第三方支付牌照增加业务范围
-->备案,保壳,产品设计发行<--
时下看点:
新浪科技讯 7月5日下午消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吸取教训合规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通告》以近日“巴铁”投资方华赢凯来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的事实,告诫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之为鉴。
《通告》指出,各机构要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梳理业务模式,严守法律底线,立即停止新增不合规业务,妥善化解存量不合规业务,切实遵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自查并整改。
7月2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微博@平安东城发布消息称,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赢凯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投资者举报,目前包括白某某等32人已经抓捕归案。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称,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将适时予以通报。警方提示投资人尽快到合同签署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近两年,“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波及人员达数十万人。在打击经济犯罪部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年初时曾表示,要完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处置机制。(徐利)
按照党中央、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属于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的特点及发展的意义有哪些?
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 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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