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组织申请流程
一)核名申请:提出核名申请--提交核名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批
1、到市民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预核名称,领取《名称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报登记机关初审审批。
2、申请人携核名表及初审意见及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该民办非企业的正式文件。
3、携核名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到窗口开通“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平台外网申报系统”的登陆,进行网络登记。
4、进入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核名材料:
*名称核准申请表
*可行性报告
*发起人简历
*发起单位简历
*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无发起单位可不提供)
*业务主管审批意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开具《准予通过的核名通知书》、《临时开户联系单》,核名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审核不通过则由登记机关告知原因。
6、携登记机关开具的《临时开户联系单》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金,请具备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7、申请机构应在6个月内申请召开理事会议或股东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成立登记:成立登记申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批
成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登记事项表
2、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
3、法定代表(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4、党员情况调查表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6、办事机构备案表
7、理(董)事、监事成员信息表
8、章程
9、关于申请成立支部委员会请示书
10、党组织拟任负责人审批表
11、社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2、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
13、住所证明
14、举办单位情况简介(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发起单位可不填)
15、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16、住所证明材料
1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8、发起人情况
1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20、无犯罪记录证明
1、到市民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预核名称,领取《名称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报登记机关初审审批。
2、申请人携核名表及初审意见及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该民办非企业的正式文件。
3、携核名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到窗口开通“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平台外网申报系统”的登陆,进行网络登记。
4、进入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核名材料:
*名称核准申请表
*可行性报告
*发起人简历
*发起单位简历
*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无发起单位可不提供)
*业务主管审批意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开具《准予通过的核名通知书》、《临时开户联系单》,核名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审核不通过则由登记机关告知原因。
6、携登记机关开具的《临时开户联系单》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金,请具备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7、申请机构应在6个月内申请召开理事会议或股东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成立登记:成立登记申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批
成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登记事项表
2、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
3、法定代表(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4、党员情况调查表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6、办事机构备案表
7、理(董)事、监事成员信息表
8、章程
9、关于申请成立支部委员会请示书
10、党组织拟任负责人审批表
11、社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2、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
13、住所证明
14、举办单位情况简介(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发起单位可不填)
15、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16、住所证明材料
1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8、发起人情况
1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20、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