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民事律刑事案件财产分割
北京离婚律师-房产归属协议的效力
北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中律师电话:15811331155,
离婚律师,民事律师,刑事案件,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性质的认定,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也决定了夫妻间财产的终归属,切实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协议中有关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又是其中普遍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刘强律师将通过下列典型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关于此约定的效力问题,《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条给出明确解答:“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对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其约定的范围不仅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杨某与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将杨某的婚前房产约定为朱某个人所有,杨某自愿放弃其原有份额,本质上是杨某对其婚姻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将争议房产的份额权利给予朱某,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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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此约定的效力问题,《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条给出明确解答:“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对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其约定的范围不仅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杨某与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将杨某的婚前房产约定为朱某个人所有,杨某自愿放弃其原有份额,本质上是杨某对其婚姻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将争议房产的份额权利给予朱某,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