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U盘进口有限公司
我们依靠北京首都机场(空运)天津新港(海运),能为您提供良好的、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尤其是给客户短时间内提供免3C通关服务
进口个人手表、点烟器、电子血压仪、血糖仪、电子护栏,电网、螺丝、枕木、数据线、机芯、打印机,移动电源,ipad、相机、对讲机、剃须刀、传感器元件
期待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人:李今 Q:740194040 电话:I58-I065-8I77,电话:65757763
北京报关哪家强---北京和祥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专业的报关公司所涉及到的代理进口产品商品多达上千种,
为超过300多家企业,公司、高校、实验室、科研机构、驻华使馆、驻华办事机构、合资企业、外企分支、机构、贸易商、代理商、及个人、提供长期代理进出口服务。
可以为您办理多种清关服务,
提供北京、天津、河北空运、海运,个人物品进出口代理服务,
包括进出口报关报检、清关、商检法检、仓储备案、国际付汇、收汇、海运空运、中文标签备案、办理免3C认证、机电审、艺术品批文、单证制作等服务。
(一)在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进口个人手表、点烟器、电子血压仪、血糖仪、电子护栏,电网、螺丝、枕木、数据线、机芯、打印机,移动电源,ipad、相机、对讲机、剃须刀、传感器元件
期待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人:李今 Q:740194040 电话:I58-I065-8I77,电话:65757763
北京报关哪家强---北京和祥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专业的报关公司所涉及到的代理进口产品商品多达上千种,
为超过300多家企业,公司、高校、实验室、科研机构、驻华使馆、驻华办事机构、合资企业、外企分支、机构、贸易商、代理商、及个人、提供长期代理进出口服务。
可以为您办理多种清关服务,
提供北京、天津、河北空运、海运,个人物品进出口代理服务,
包括进出口报关报检、清关、商检法检、仓储备案、国际付汇、收汇、海运空运、中文标签备案、办理免3C认证、机电审、艺术品批文、单证制作等服务。
(一)在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