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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U盘进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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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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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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