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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类别:
餐饮加盟
地址:
北京积水潭

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新增贷款
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条件。一是符合《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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