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
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田马诚信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主要有三个法律政策依据: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具体分以下五方面:
咨询电话:4006-45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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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
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如果企业由于土地紧张,发生了在原有一层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又扩建一层储藏车间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也就是说,新扩建的一层储藏车间,由于提升了功能,增加了面积,扩建发生的支出,应并入原有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20年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已提足折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以上就是田马诚信对“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的相关介绍,田马诚信专注建筑、汽车行业,现开展全国财务培训,如果不想错过这些课程,可以下载财务人APP,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极大的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主要有三个法律政策依据: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具体分以下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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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
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涉税处理,如果企业由于土地紧张,发生了在原有一层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又扩建一层储藏车间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也就是说,新扩建的一层储藏车间,由于提升了功能,增加了面积,扩建发生的支出,应并入原有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20年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已提足折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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