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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期间 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罚款所涉及哪些法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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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30日以来,武汉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日趋严峻,疫情发展之快已经完全超出了人们的预期。为了有效的防控疫情,各地政府出台了各种严厉防控措施。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1号通告,在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随后数日各地也采取了联防联控。专家建议,戴口罩是预防飞沫喷溅病毒的重要途径,一时间,口罩需求剧增。为了防止不良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各地政府发文严厉打击高价出售口罩的行为。在此期间,某地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药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药房值此特殊时期将进价为200元每盒(10只装)的口罩定价850元对外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房作出了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如此高额的处罚,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处罚合法吗?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是否合法,应处罚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研判。具体内容如下:

一、处罚的主体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里的行政机关采广义,包括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受委托组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施处罚的主体不但要求有职权,还要求不能超越职权,否则就构成违法。根据《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上述案件中监督管理局对高价出售N95口罩房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处罚。

二、处罚的内容合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处罚的内容适当。

本案中,某药房在疫情严重事情将进价为200元每盒(10只装)的口罩定价850元对外销售,符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正当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价出售N95口罩房实施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内容适当。

三、处罚的程序合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必须查明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房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应当严格的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在疫情严重时期,哄抬N95口罩的行为实施处罚。只有在符合处罚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出处罚行为合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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