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马上到来了支付宝或微信发红包性质如何认定
情人节马上要到了,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在无法送礼物时,给男(女)朋友发红包是很多人的选择。
“以前陪我看月亮的时候,叫人家小甜甜;现在新人胜旧人啦,叫人家‘牛夫人’”。万一分手了,发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
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关注一下。
【基本案情】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群友发红包引发的“红包纠纷案”,95后女生马某给85后男生秦某发红包15.2万元,双方对红包系赠与还是借贷各执一词,由此涉诉。
马某诉称,2015年左右在微信聊天群认识远在天津的秦某,秦某的幽默风趣、嘘寒问暖逐渐获得马某的好感,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朋友关系。因涉世未深,其轻易地多次答应秦某的借款请求,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合计15.2万元至秦某。因秦某未出具借条,马某也曾担心受骗。秦某反复强调自己有几套房子,根本“不差钱”,如果是骗子早就将马某拉黑让其放心。但秦某终仅返还了部分款项。无奈之下,马某诉至法院。
秦某辩称,双方在微信上认识,相处一段时间亲如兄妹,当时微信上流行发红包。2015年,秦某虽需要点钱,但并未向马某借款,马某主动陆续向秦某转账合计15.2万元,金额从1-10000元不等,都是馈赠。后来双方联系少了,感情淡了,马某不开心,就向其索要返还,因双方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事情过去了4年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马某诉请。
【法官说法】
庭审中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表示,马某向秦某转账15.2万元,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为证,且秦某认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红包的性质,马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秦某从未否认过借款的事实,多次答应有钱就返还马某借款,且已通过发还红包的形式返还了马某1.9万元。因此,双方虽没有借条,但微信聊天纪录、双方支付宝来往转账凭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成立法律关系。关于时效问题,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某多次向秦某主张债权。而秦某后一次转账2888.88元给马某是在2018年2月14日,由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秦某的时效抗辩不成立。在铁的事实之下,秦某对借款事实亦无可辩驳,终同意与马某进行调解,双方对剩余借款仔细核对后,秦某同意返还马某剩余借款13.3万元,并对支付时间进行约定;马某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至此,这起“红包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公法考解答】
支付宝或微信发红包,性质如何认定?
庭审后法官表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发送红包,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发送红包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因碍于情面以及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款项性质往往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关于红包款项性质认定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与秦某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关系成立,则被告有还款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为赠与法律关系,则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马某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支付宝来往转账凭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成立法律关系,虽然损失了借款利息,也花费九牛二虎之力,但终能将剩余借款13.3万元讨回,马某算是幸运的。但现实生活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出借款项,又碍于恋人关系、朋友关系,对款项的性质未作约定,对相关证据不做保留,导致终无法讨回款项的情形,亦屡见不鲜,教训深刻。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友情的馈赠。
为此,中公法考提醒广大各位同学,朋友、恋人、同事之间涉及的财物往来,通过书写欠条或者借条等形式将证据书面固定下来。即使是客观情况阻挠或碍于情面,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证据,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发红包形式出借款项的,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请务必备注款项为借款,写明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也可以通过录音、短信等聊天记录确定发送红包的性质,以便将来诉讼过程中赢得主动。
对于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节假日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999.99”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要求对方返还时,这些金额很可能被视为基于祝福、示爱作出的赠与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以前陪我看月亮的时候,叫人家小甜甜;现在新人胜旧人啦,叫人家‘牛夫人’”。万一分手了,发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
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关注一下。
【基本案情】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群友发红包引发的“红包纠纷案”,95后女生马某给85后男生秦某发红包15.2万元,双方对红包系赠与还是借贷各执一词,由此涉诉。
马某诉称,2015年左右在微信聊天群认识远在天津的秦某,秦某的幽默风趣、嘘寒问暖逐渐获得马某的好感,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朋友关系。因涉世未深,其轻易地多次答应秦某的借款请求,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合计15.2万元至秦某。因秦某未出具借条,马某也曾担心受骗。秦某反复强调自己有几套房子,根本“不差钱”,如果是骗子早就将马某拉黑让其放心。但秦某终仅返还了部分款项。无奈之下,马某诉至法院。
秦某辩称,双方在微信上认识,相处一段时间亲如兄妹,当时微信上流行发红包。2015年,秦某虽需要点钱,但并未向马某借款,马某主动陆续向秦某转账合计15.2万元,金额从1-10000元不等,都是馈赠。后来双方联系少了,感情淡了,马某不开心,就向其索要返还,因双方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事情过去了4年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马某诉请。
【法官说法】
庭审中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表示,马某向秦某转账15.2万元,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为证,且秦某认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红包的性质,马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秦某从未否认过借款的事实,多次答应有钱就返还马某借款,且已通过发还红包的形式返还了马某1.9万元。因此,双方虽没有借条,但微信聊天纪录、双方支付宝来往转账凭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成立法律关系。关于时效问题,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马某多次向秦某主张债权。而秦某后一次转账2888.88元给马某是在2018年2月14日,由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秦某的时效抗辩不成立。在铁的事实之下,秦某对借款事实亦无可辩驳,终同意与马某进行调解,双方对剩余借款仔细核对后,秦某同意返还马某剩余借款13.3万元,并对支付时间进行约定;马某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至此,这起“红包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公法考解答】
支付宝或微信发红包,性质如何认定?
庭审后法官表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发送红包,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发送红包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因碍于情面以及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款项性质往往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关于红包款项性质认定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与秦某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关系成立,则被告有还款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为赠与法律关系,则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马某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支付宝来往转账凭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成立法律关系,虽然损失了借款利息,也花费九牛二虎之力,但终能将剩余借款13.3万元讨回,马某算是幸运的。但现实生活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出借款项,又碍于恋人关系、朋友关系,对款项的性质未作约定,对相关证据不做保留,导致终无法讨回款项的情形,亦屡见不鲜,教训深刻。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友情的馈赠。
为此,中公法考提醒广大各位同学,朋友、恋人、同事之间涉及的财物往来,通过书写欠条或者借条等形式将证据书面固定下来。即使是客观情况阻挠或碍于情面,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证据,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发红包形式出借款项的,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请务必备注款项为借款,写明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也可以通过录音、短信等聊天记录确定发送红包的性质,以便将来诉讼过程中赢得主动。
对于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节假日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999.99”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要求对方返还时,这些金额很可能被视为基于祝福、示爱作出的赠与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