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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工却意外跌死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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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意外跌死谁应担责?

接受别人邀请帮工装卸萝卜,在为运输车辆布绳固定的时候不慎从高处摔落身亡。死者家属伤心之余一纸诉状将批发商、承运商、收购商告上法庭。究竟三方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车顶跌落不幸身亡

去年12月3日,家住东台一直从事蔬菜收购的王海军从李磊处批发了一批萝卜。生意谈成后,王海军联系了一直与他合作的周晓明为其运输,而李磊则根据约定联系了王刚等四人为其装卸萝卜并由其支付劳务报酬。当天傍晚,王刚等4人在李磊家门口将10多吨的萝卜搬运至周晓明的重型自卸货车上。在装车的过程中,王刚站在货车上负责揽接和码放萝卜,经过几个小时的搬运,重约13吨的萝卜基本码放到位。

看见王刚还在车上,周晓明便邀请他帮忙为货车布绳、固绳。征得了王刚的同意后,周晓明将绳子抛上车,由王刚从前往后绑绳子,才绑了三道,王刚就不慎从高约4米的车顶跌落下来。

躺在地上的王刚口鼻出血陷入昏迷。周晓明和李磊发现后当即将王刚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王刚于当天离开人世。

谁也不愿担责

家里的顶梁柱塌了,王刚一家人悲痛欲绝。王刚是在帮工的过程中意外身亡的,为了能讨回公道,王刚的老母亲和妻儿一纸诉状将王海军、李磊和周晓明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6283.59元。

作为批发商的李磊认为他与受害人王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刚是在为周晓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害的,他本人不应担责。

而作为收购商王海军则认为,王刚并没有为其本人提供劳务,将萝卜装车是卖方李磊的合同义务,而周晓明是承运人,如数、安全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萝卜装车后的布绳、固定货物也是承运人的义务,所以他本人同样也不应担责。

对此,作为承运商的周晓明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不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受害人王刚在高空作业忽视安全隐患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参与装车的4人是受雇于李磊的,而事发时只有王刚一个人还在车上,这说明劳务活动已进入了扫尾的状态,所以王刚身亡是一起意外事故,他没有赔偿的义务。

死者、批发商、承运商各负其责

东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王刚是在为被告周晓明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在帮工的过程中,被告周晓明的货车已超载、超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被告周晓明亦未能在帮工活动中对受害人王刚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故被告周晓明应承担本次事故55%的责任。

而受害人王刚是在为李磊装车过程中,接受被告周晓明的布绳帮工请求后不慎跌落死亡的,因此事发时,受害人王刚为被告李磊提供劳务尚未完全结束,而李磊又未能在现场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故被告李磊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受害人王刚系经常从事农业装卸工作,具有一定的经验,事发时其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跌倒死亡,死者本人应当承担15%的责任。另外,受害人王刚的死亡与被告王海军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王海军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据此,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李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161.3元;被告周晓明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12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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