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

点击搜索

发布

初级经济法契税的税收优惠

区域:
长春 > 朝阳 > 建设
类别:
会计培训
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38号中公教育大厦
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吉林中公会计人(jlzgkjr)
财会备考交流群:342502106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查看更多长春职业培训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88100)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