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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免责条款

区域:
长春 > 朝阳 > 建设
类别:
会计培训
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38号中公教育大厦
免责条款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

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B.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C.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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