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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还不起贷款出逃担保人却被告上了法庭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
其他培训
地址:
辽宁路2338号
借贷有风险 担保须谨慎

2013年6月3日王某向杭某借款30000元,担保人为吴某,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杭某多次催要借款,王某为了躲避还款,下落不明,杭某遂将吴某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

经查,王某为吴某女婿,王某向杭某借款30000元是事实,吴某因王某是自己女婿,没有戒心,在其借款时作了担保人,且没有约定担保责任。后王某下落不明,杭某要求吴某还款。终吴某与杭某签订调解协议,将王某30000元借款归还杭某。

本案属于普通纠纷,但在存在担保人的多数纠纷中属于典型。现实中,存在很多担保人对担保法律规范并不熟悉,但出于信任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终承担还款责任,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故,在此将担保法律规范进行释明,以使在中,担保人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条释明,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款,债权人须预先通过审判或者仲裁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还款不能,才能要求保证人还款,且保证人只是承担债务人没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还款后可向债务人追索所还的借款。注意,在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好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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