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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未成功 中介拒不返还佣金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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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丰城市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鄢某佣金5264元。

原告鄢某向丰城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佣金5264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根本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其所谓的佣金实际交付人为案外人付某,与被告不存在居间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咨询购房事宜,被告向原告介绍丰城市新城新世纪5栋202房源,并以收据形式收取原告佣金5264元。但此后,因原告与房东就价款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致双方没有交易成功。原、被告及房东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丰城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被告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并未促成原告与他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其收取佣金已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佣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利息的诉请,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诉争佣金的实际交付人为案外人付某,但其却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且原告不认可,故不予采信。据此,丰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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