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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
其他培训
地址:
辽宁路2338号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情形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

2.程序转换后的后果

(1)转为普通程序后,之前适用简易程序经过的期间仍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即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而非从程序转换之日计算。

(2)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程序应当重新进行,但之前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由当事人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转换。

(2)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开庭后,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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