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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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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 朝阳 > 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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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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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路2338号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理审结一起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及多方做工作,全面确保精神病人离婚后生活和无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出生后即残疾,至今无生活自理能力。李某某因此长期心情抑郁,后发展为精神分裂症,已被认定为精神残疾贰级。张某某以李某某自2016年起封闭三年多,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自愿承担李某某的生活费。

为使李某某今后的生活和费用落到实处,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法官找到当事人的女儿和小儿子,他们对父母离婚没有异议,均表示今后愿意负担母亲的生活费用和费。随后,法官找到李某某的两个兄弟,兄弟表示只要确保李某某今后的生活及,对他们离婚没有意见。后,法官组织各方到村委会现场调解、现场开庭。各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张某某负担大儿子抚养费及李某某离婚后的各项费用;

二、张某某开办的厂由张某某和李某某各得一半,李某某所得的一半份额由小儿子负责管理;

三、因双方在农村所建房子即将拆迁,如李某某因离婚未得到拆迁补偿款,张某某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拆迁补偿款转送给李某某,同时还表示农村的房子可由李某某使用。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张某某与李某某符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由于李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制作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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