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点击搜索

发布

专业代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举报补缴法律服务业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高新区周边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机投桥潮音路15号附2号
专业代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补缴法律服务业务
劳动者自入职单位就没给办理过,员工离职后可以申请原单位补交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吗?
员工离职后可以申请原单位补交吗?当然可以了。那么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呢?如何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那去举报? 我们理解是应当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包含有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单位。该中心会依法办理的。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cdzfgjj.go***,电话:(028)86279513,地址1: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3-4层,地址2: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南苑二期东北角
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http://zfgjj.km.go***,归集管理处, :0871-63188792。地址: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一、四楼
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人民共和国令第 262 号发布 根据 2002 年 3 月 24 日《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相关信息
武侯-望江路
2023-08-29
金牛-西安路
2023-08-15
崇州-崇阳
2023-06-17
都江堰-灌口
2023-05-26
蒲江-鹤山
2023-05-23
查看更多成都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4214)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