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税收“征管查三分离”的再思考
首先,要理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克服“查大不查小”的思想倾向,注重税务稽查的效应和影响;应取消给稽查部门下达任务甚至创收指标的做法,淡化对稽查数量指标的考核,引入稽查质量指标,促使“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根本改变;应改变稽查系统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行政上接受本级税务部门领导的双重管理模式,尽快合并国税、地税稽查系统,实现税务稽查的垂直管理,确保税务稽查的独立性。其次,要改进稽查方式。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的工作制度,形成新的稽查监控机制,在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纳税状况等各种信息分析处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全面稽核检查。同时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将人工选案、组织专项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传统手段,增强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操作程序,减少稽查工作的随意性,充分发挥稽查的检查职能。再次,是适时的开展对重点行业或某类纳税人的专项检查,要充分运用追补税款、罚款、扣押物品、拍卖财物、查封冻结等稽查手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增强税务稽查威慑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成都律师http://www.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