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好委托贷款可节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部分税收问题尚有待明确,尤其是关于防止资本弱化条款中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的制定,对于委托贷款的借贷双方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未明确之前,企业的贸然行为,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如何 寻找较为稳妥的融资方式,尽量减少政策不明带来的影响,是值得我们这些从事税收实务研究者深思、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下属项目公 司资金方式从税收角度考虑,提出一些想法,供大家探讨。 适当增加资金需求方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项目公司资金的拆借,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集团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非为了赚取利 息收入,对整个集团而言不能产生收入,同时也不能增加成本。为此,可以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调配转移。主要原因有:其一,投资方(资金 闲置方)将资金投入到被投资方(资金需求方)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其二,权益性投资在资金使用期间不会影响资金需求双方所在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 的征管。在投资收益分配时,符合条件的仍无需补交企业所得税。其三,权益性投资的扩大可以有效减少、避免“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影响。成都律师http://www.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