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串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串货也称“窜货”或”倒货“,是商品销售的各个地区之间,某一区域经销商将本地区的商品销售到其他地区同一品牌经销商的经销区域内的行为,即企业特定的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外销售商品的行为。串货的本质系商品未取得在特定区域销售的授权,是一种由经销商发起的在地区之间交叉销售的行为,具有反价格歧视的性质,与生产商利润大化的动机相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引发渠道之争。为了维护区域价格管理制度,供货商需要对一些具体的串货行为进行干预,于是便会出现纠纷。
商标的价值在于其标识的显著特征及其中承载的商誉,其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商标标识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通常,当商标权利人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销售至市场后,其基于商标价值应获的财产利益已经实现。带有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市场上公开售出后,如果因为商品上带有商标便允许商标权利人限制买受人转售该商品,偏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可能会演变为允许商标权利人干涉他人有形财产的合法流通,与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本原则即允许合法商品自由流转相背离。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便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以此为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的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权“用尽”或“穷竭”,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商品的物权所有人对其转售。商标权利人仅以未授权销售为由主张侵权,有违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串货商品的售卖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取决于其对商标的积极或消极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及是否对商标的商誉产生影响。
,销售串货商品超出正当范围使用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销售正品商品(串货),不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的正品商品(串货)销售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正当使用相关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供货商在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禁止串货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串货商拆除使用相关商标的店铺招牌等。
未经授权的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经授权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前者不能因为售卖的是正品便可同被授权经销商一样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否则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未经授权的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但是,未经授权的销售商有权在不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联想的情况下,为了描述、指明商品的基本信息正常、合理地使用其商标。
第二,将正品商标标识刮掉或部分磨掉、更换原厂出品外包装、去原厂出品防伪码后售卖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正当性使用或商标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及比较广告正当使用,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善意、未将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而串货商虽然售卖的是正品,未降低商品品质,但上述行为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是在合理范围内正当使用相关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以串货为名,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实,不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犯罪。有的销售商为了牟取暴利,将“三无”商品或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供货商拒收、要求去标的商品冒充正品售卖或混同在正品中售卖,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即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不满足商品质量要求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侵犯商标权。同时,以“三无”商品、不合格商品、其他商品冒充某品牌商品,若该品牌名称已注册商标,符合法定条件,可能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我国刑法对此有具体规定,如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商标的价值在于其标识的显著特征及其中承载的商誉,其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商标标识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通常,当商标权利人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销售至市场后,其基于商标价值应获的财产利益已经实现。带有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市场上公开售出后,如果因为商品上带有商标便允许商标权利人限制买受人转售该商品,偏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可能会演变为允许商标权利人干涉他人有形财产的合法流通,与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本原则即允许合法商品自由流转相背离。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便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以此为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的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权“用尽”或“穷竭”,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商品的物权所有人对其转售。商标权利人仅以未授权销售为由主张侵权,有违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串货商品的售卖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取决于其对商标的积极或消极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及是否对商标的商誉产生影响。
,销售串货商品超出正当范围使用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销售正品商品(串货),不构成商标侵权;未经许可的正品商品(串货)销售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正当使用相关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供货商在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禁止串货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串货商拆除使用相关商标的店铺招牌等。
未经授权的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经授权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前者不能因为售卖的是正品便可同被授权经销商一样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否则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未经授权的销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但是,未经授权的销售商有权在不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联想的情况下,为了描述、指明商品的基本信息正常、合理地使用其商标。
第二,将正品商标标识刮掉或部分磨掉、更换原厂出品外包装、去原厂出品防伪码后售卖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正当性使用或商标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及比较广告正当使用,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善意、未将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而串货商虽然售卖的是正品,未降低商品品质,但上述行为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是在合理范围内正当使用相关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以串货为名,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实,不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犯罪。有的销售商为了牟取暴利,将“三无”商品或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供货商拒收、要求去标的商品冒充正品售卖或混同在正品中售卖,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即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不满足商品质量要求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侵犯商标权。同时,以“三无”商品、不合格商品、其他商品冒充某品牌商品,若该品牌名称已注册商标,符合法定条件,可能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我国刑法对此有具体规定,如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