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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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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与之相对的有救济权,即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而来的一种权利,民事主体的原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行使救济权主张民事权利,所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权利救济的功能,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以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效能。权利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公民权利救济的原则: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充分救济原则;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司法终救济原则。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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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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