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工伤认定管理权限划分
成都市职工工伤认定管理权限划分
(一)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二)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三)指定受理。区(市)县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受理。
(一)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二)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受理、确认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三)指定受理。区(市)县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