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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律师关于离婚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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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很多人发问关于离婚的问题,顶泰对近期问题进行了汇总,希望通过这篇资讯解答问友的一些问题。
离婚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古语有云:宁拆三座庙,不毁一桩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能陪你走过婚姻殿堂的人不一定能与你白头偕老。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我国现在情况下实行的是登记婚姻制。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认可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与登记婚姻相对的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在此时间段之后,不再承认);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仅仅是指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婚姻状态,而平时我们普通人认为的只要住在一起,对外以夫妻相称即成立事实婚姻的想法是错误的。
离婚的方式:1.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双方同意)2.向法院起诉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事实及理由: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法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男方离婚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法律来看,孩子只有在哺乳期内,母亲女方原则上有抚养权,其他情况下男女双方的抚养权都是平等的,法院会根据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来进行判断。
很多人会问,“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没有错,只要能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一般都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关于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离婚先谈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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