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成 国酒商标 茅台起诉工商总局
财经1℃获悉,茅台集团于7月下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除了起诉商评委,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茅台酒无疑是当下市场较热的品牌之一,它的一举一动都会引发市场关注。近两年,茅台酒广告中使用的“国酒茅台”也深入人心,“国酒”似乎已经归属茅台无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两度申请商标被驳后起诉商评委
近两年,“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可谓家喻户晓,在这则广告中,“国酒茅台”四个字醒目显眼。在绝大多数消费者心中,茅台几乎是国酒的代名词。但广告词和注册成为商标进行使用,不能同日而语。至少直到今天,国酒茅台还不能成为茅台集团的注册商标。
2010年,茅台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2016年12月31日,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送达到茅台集团。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2017年1月13日,茅台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希望这一商标可以获得注册。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1℃获悉,商标委在决定书中认定,“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较好的酒”、“**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一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1℃了解到,在茅台集团2010年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时,就有31方提出了异议。其中既包括律师事务所、酒类经销商,还包括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汾酒等国内白酒企业。这些异议方的主要观点包括,:
“国酒”二字不是荣誉,而是代表产品的质量,“国酒”两个字使用在商标中带有欺骗性,“国酒茅台”商标若获得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剥夺了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国酒茅台”商标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要求。有异议方还提出,茅台集团没有获得“国酒茅台”这一商标,却以“国酒茅台”为广告语进行宣传,对其他白酒企业并不公平。复审决定中,商评委对此认为,异议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茅台集团使用“国酒茅台”存在欺骗性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在复审又被不予核准注册后,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复审决定,就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决定。茅台集团将前述31方异议人追加为第三人。
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已长达10余年
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提出:
“国”自本身有“国家的”、的含义,但是“国酒”作为词汇并不能得出“国内较好的酒”的含义,而所谓的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国酒茅台”的含义应当结合这一商标的整体来理解。“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国酒茅台”商标在形成之初即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发展中,茅台集团诚信、勤勉经营,获得了多个国际级大奖,其作为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地位已经为社会各界认同。
茅台集团认为,“国酒茅台”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国酒茅台”的使用并没有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注册并大量使用“国”字商标,如国窖、剑南春国宝等,与“国酒茅台”共存于市场多年。其他诸如、茶叶等商品,也出现了“国礼”、“国粹”、“国药公”等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标准,“国酒茅台”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利,营销专家认为,贵州茅台在近十年的品牌宣传中,连续不断实行大广告、大、大网点,同时推进、重点突破的传播策略,早已为贵州茅台造就强大的品牌势能,并且成功地在消费者心中把贵州茅台与国酒划上等号。因此,“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回对茅台并无实质性影响。
茅台酒无疑是当下市场较热的品牌之一,它的一举一动都会引发市场关注。近两年,茅台酒广告中使用的“国酒茅台”也深入人心,“国酒”似乎已经归属茅台无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两度申请商标被驳后起诉商评委
近两年,“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可谓家喻户晓,在这则广告中,“国酒茅台”四个字醒目显眼。在绝大多数消费者心中,茅台几乎是国酒的代名词。但广告词和注册成为商标进行使用,不能同日而语。至少直到今天,国酒茅台还不能成为茅台集团的注册商标。
2010年,茅台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2016年12月31日,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送达到茅台集团。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2017年1月13日,茅台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希望这一商标可以获得注册。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1℃获悉,商标委在决定书中认定,“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较好的酒”、“**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一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1℃了解到,在茅台集团2010年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时,就有31方提出了异议。其中既包括律师事务所、酒类经销商,还包括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汾酒等国内白酒企业。这些异议方的主要观点包括,:
“国酒”二字不是荣誉,而是代表产品的质量,“国酒”两个字使用在商标中带有欺骗性,“国酒茅台”商标若获得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剥夺了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国酒茅台”商标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要求。有异议方还提出,茅台集团没有获得“国酒茅台”这一商标,却以“国酒茅台”为广告语进行宣传,对其他白酒企业并不公平。复审决定中,商评委对此认为,异议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茅台集团使用“国酒茅台”存在欺骗性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在复审又被不予核准注册后,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复审决定,就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决定。茅台集团将前述31方异议人追加为第三人。
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已长达10余年
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提出:
“国”自本身有“国家的”、的含义,但是“国酒”作为词汇并不能得出“国内较好的酒”的含义,而所谓的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国酒茅台”的含义应当结合这一商标的整体来理解。“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国酒茅台”商标在形成之初即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发展中,茅台集团诚信、勤勉经营,获得了多个国际级大奖,其作为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地位已经为社会各界认同。
茅台集团认为,“国酒茅台”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国酒茅台”的使用并没有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注册并大量使用“国”字商标,如国窖、剑南春国宝等,与“国酒茅台”共存于市场多年。其他诸如、茶叶等商品,也出现了“国礼”、“国粹”、“国药公”等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标准,“国酒茅台”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利,营销专家认为,贵州茅台在近十年的品牌宣传中,连续不断实行大广告、大、大网点,同时推进、重点突破的传播策略,早已为贵州茅台造就强大的品牌势能,并且成功地在消费者心中把贵州茅台与国酒划上等号。因此,“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回对茅台并无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