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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