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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的商标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类别:
商标注册
地址:
成都及周边市区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的分类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的撤销

  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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