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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一商行商标侵权被判赔6万元
未经许可在招牌上用他人商标
  本报讯来源广州日报 (陈杰 通讯员陈惠卿)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用商品的商标来装饰门面,希望获得买家青睐,增加营业额,但却给自己带来麻烦。近日,江门某商贸行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该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
  原告称,被告张某未经许可,在其个体经营的商贸行的店面招牌上使用其酒字眼及图形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
  而被告张某辩称,其做法并没有侵犯宜宾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因此请求法院对原告诉讼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装潢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的,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而张某辩称其获得授权经销该酒业公司生产的其中一种系列酒,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经授权销售不能等同于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而对于原告过高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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