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出资增资交税问题
无形资产出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被投资公司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
二、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出资增资操作流程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无形资产出资)→确定出资物和出资金额→对出资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办理专利产权转移手续→验资→工商变更登记
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增资所得税问题
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是否要交税,具体要交哪些税,怎么交税?这些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针对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局也做出过相关规定,先将新税收政策与大家分享:
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根据上述所得税规定可以看出,专利在出资当期可以申请递延所得税缴纳,递延到专利出资所持股权转让的时候在进行缴纳。缴纳基数是根据股权转让原值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部分,如股权转让收入低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
二、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出资增资操作流程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无形资产出资)→确定出资物和出资金额→对出资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办理专利产权转移手续→验资→工商变更登记
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增资所得税问题
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是否要交税,具体要交哪些税,怎么交税?这些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针对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局也做出过相关规定,先将新税收政策与大家分享:
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根据上述所得税规定可以看出,专利在出资当期可以申请递延所得税缴纳,递延到专利出资所持股权转让的时候在进行缴纳。缴纳基数是根据股权转让原值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部分,如股权转让收入低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