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未达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都可以转为小规
一、结论
只有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指同时符合新条例13条和细则28条的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只有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指同时符合新条例13条和细则28条的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