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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区域:
成都 > 金牛 > 人民北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一环路北二段3号水文综合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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