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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