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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赠送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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