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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务劳务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A建筑设计劳务收入项机构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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