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支机构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