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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
税务顾问
地址:
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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