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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
其他
地址:
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分摊协议,子公司发生的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将其中40%归集至总公司扣除。公司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子公司归集至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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