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员。因此,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员。因此,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