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8日发布财税【2014】34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