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出资增资 矿业权评估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出资人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为了保证这种转让行为的有效,出资人应具有相应权利,也就是说,出资人必须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的人,否则可能造成出资行为无效。
2、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只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因抵押、质押等行为或司法机关查封等行为导致知识产权在处置权上受到制约的,即转让受到限制的,则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及比例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如何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且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时也可以由投资人之间根据其利益需求协商确定。经评估确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因此获取相应的股权,并以其所占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该比例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如果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
4、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新投资成立的公司享有,成为公司的法人资产;另一种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保留知识产权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出资协议中,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
5、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程序。由于权利类型不同,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登记备案制度相对较为具体明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至于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使用的,只需依约履行转让手续即可,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1、知识产权出资人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为了保证这种转让行为的有效,出资人应具有相应权利,也就是说,出资人必须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的人,否则可能造成出资行为无效。
2、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只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因抵押、质押等行为或司法机关查封等行为导致知识产权在处置权上受到制约的,即转让受到限制的,则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及比例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如何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受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且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时也可以由投资人之间根据其利益需求协商确定。经评估确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因此获取相应的股权,并以其所占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该比例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如果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
4、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新投资成立的公司享有,成为公司的法人资产;另一种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即知识产权出资人保留知识产权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出资协议中,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
5、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转移手续,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程序。由于权利类型不同,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登记备案制度相对较为具体明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至于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使用的,只需依约履行转让手续即可,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